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仁山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信鐘即慈祐醫院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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