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盈動綜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適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玉井鄉果樹產銷班第47班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8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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