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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9170號
TPEV,99,北簡,19170,201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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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170號
原   告 張曜泰
被   告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視為 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9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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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