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5357號
TPEV,99,北簡,15357,201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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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7號
上 訴 人 蘇健民
上列上訴人與林文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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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