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7號
上 訴 人 蘇健民
上列上訴人與林文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