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847號
上 訴 人 劉冠玉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得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