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藍今蔚
再審被告 陳玉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9年 12月7日送達再審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