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5898號
TPEV,98,北簡,25898,20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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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898號
上 訴 人 何森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來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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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