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仟捌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
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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