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0年度,16號
TPEV,100,北補,16,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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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禎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仟捌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
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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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