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5277號
TPDV,90,除,5277,20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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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六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六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 勤 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如 庭~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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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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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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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顏振坤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年五月五日    │伍萬元     │ST0五四九六一│  │
│ │         │社儲蓄部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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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