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394號
TPEV,100,北簡,394,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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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94號
原   告 裕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裕群
被   告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 條第2項、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伊工程款未支付,而被告公司登 記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變更事 項表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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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