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70號
TPEV,100,北簡,270,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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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70號
原   告 林顯明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張禮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坑54號,有被告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 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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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