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救字,100年度,1號
TPEV,100,北小救,1,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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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旭恩
代 理 人 王怡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有根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提撥退休金差額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有根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提撥退休金差額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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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