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45號
TPEV,100,北小,245,20110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5號
原   告 翠場香檳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新才
被   告 温在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