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 之9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兩造訂立契 約書雖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然原告為法人,該條款復係 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條款,依上開說明,自不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24條之規定。再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 隆市,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