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2號
TPEM,100,北秩,2,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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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劉欣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2月1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24675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欣柔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街一九五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三百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文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三百元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三百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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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