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原核發之派下員證明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437號
TCBA,99,訴,437,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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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蕭耀森
 蕭耀松
 蕭獻章
 蕭合成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家田
 蕭萬卿
 蕭萬禧
 蕭萬調
 蕭如敦
 蕭翠蘭
 蕭如謙
 蕭如信
 蕭如虎
 蕭家讚
 蕭家平
 蕭琮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
代 表 人 鄭俊雄
訴訟代理人 韓振中
 劉佳其
參 加 人 蕭慶三
蕭慶堂
蕭慶珍
蕭如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申請撤銷原核發之派下員證明事件,應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慶三蕭慶堂蕭慶珍蕭如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蕭慶堂於民國98年8月4日向被告申請核發「祭祀



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派下員即參加人等4人 ),被告於受理後進行書面審查,並以98年8月10日田鎮民 字第0980011865號函通知補正未齊全之文件,嗣經補正後, 被告即以98年9月3日田鎮民字第0980013615號公告「祭祀公 業蕭子玉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 求異議,公告期間因無人異議,被告乃以98年10月13日田鎮 民字第0980015674號函核發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 。原告不服,委由銘法法律事務所以98年12月25日(98)銘 律字第1207號函向被告聲明異議,經被告以98年12月31日田 鎮民字第0980020266號函復略以:被告受理祭祀公業申報案 件之審查方式,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就所附文件 予以書面審查(非實質審查),且倘有同條例第17條規定情 形,亦得請求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等語。原告復委由銘法法 律事務所以99年5月25日(99)銘律字第0509號函向被告申 請撤銷已核發之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經被告以 99年6月4日田鎮民字第0990007855號函復略以,被告係依職 權書面審查並代為公告,又祭祀公業係屬私有財產,私權上 爭議應循相關程序辦理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求為被告應作成 撤銷其所核發「祭祀公業蕭子玉」派下全員證明書之行政處 分,則參加人等4人為該證明書所載之派下員,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而有受損害之虞,本院認 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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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