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734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黎孝儒
羅翊菁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智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聲請費1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