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原 告 劉耀銘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告 劉逸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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