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3093號
TCEV,99,中簡,3093,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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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93號
原   告 劉耀銘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劉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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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