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原 告 黃惠宗被 告 王顯宗 黃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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