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3077號
TCEV,99,中簡,3077,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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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原   告 黃惠宗
被   告 王顯宗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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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