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2979號
TCEV,99,中簡,2979,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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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79號
原   告 蘇國寧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李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3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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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