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
上 訴 人 吳養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0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48,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