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3278號
TCEV,99,中小,3278,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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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   告 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 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區○○ 路58號15樓之1登記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 00-0,使用。詎被告積欠原告99年8、10月份電費共計新台 幣30,661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 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欠款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租用國內數據電路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裁判費)。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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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