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35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瑜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張儒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路「世華金融大樓」公 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公寓大廈中、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193 號11樓(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 權人。被告自民國98年5 月1 日至99年12月31日止,共計10 期,未向原告繳納系爭建物之管理費,合計已積欠新台幣( 下同)36,560元(2 個月為一期,以建物坪數38.9坪乘以47 元計算,每期應繳3,656 元,38.9×47×2 =3,656 ,3,65 6 ×10=36,5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迭經催繳均不置 理。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因管理委員會主委雙胞案,不知道要向誰繳納才 沒有繳,且另一個管委會之楊明花等人,有提供臺中高分院 函,伊上網查詢自由時報電子新聞,亦得悉管委會確實有爭 議,何況原告所收管理費數額都沒有公告,不知道原告收了 多少錢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世華金融大樓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世華金融 大樓第20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費收費標準 及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等件為 證,被告對於其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暨並未繳納管理費等 情並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 辭置辯,然其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函文,僅足證明楊
明花等人曾對原告等人提起確認決議及選舉無效訴訟,然經 法院判決駁回之事實;被告提出之自由時報電子報網頁之相 關報導,除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且亦無從執為拒繳管理費 之事由。故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6,560元,及其中29,248元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10日起;其中7,312 元自100 年1 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合於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裁判費1,000 元),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