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3024號
TCEV,99,中小,3024,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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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蔡裕輔
      林展誼
被   告 劉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以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卡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銀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 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於約定還款期限99年4月1日 並未依約還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款交易明細表、利息餘額查詢 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150 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1,150元)。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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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