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9年度,2925號
TCEV,99,中小,2925,201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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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925號
上訴人即被 楊曉宗
告          戶)
訴訟代理人 楊義昌
被訴人即原 吳妙英

訴訟代理人 連哲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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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