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925號
上訴人即被 楊曉宗
告 戶)
訴訟代理人 楊義昌
被訴人即原 吳妙英
告
訴訟代理人 連哲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