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號
KSHM,106,附民,4,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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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許明信
被   告 賴政雄
訴訟代理人 翁松崟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上易字第589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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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