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8號
原 告 楊碧甄即承泰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宜德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6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8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