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8號
原 告 簡香菊
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宸緯、陳美姿、王葳
婷、何明樹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948號、99年度司中
簡調字第615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93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四份(並自行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