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28號
TCEV,100,中補,28,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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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正文發支付
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8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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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