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97號
TCEV,100,中補,197,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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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江金龍
原告與被告陳竹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陳竹發最新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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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