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一、原告因給付車位清潔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學嵇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