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10號
TCEV,100,中補,10,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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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俊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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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