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51號
TPDV,90,重訴,3151,200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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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賴炬光
        高振輝
  被   告 甲 ○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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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