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159號
TCEV,100,中小,159,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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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賴文凱
      賴德義
      潘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2日以99年度中補字第184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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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