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蔣貴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天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因本院查無被告「新天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原起訴狀之記載如有錯誤,應一具狀
更正。
⑵、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各項請求金額應分別列計。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⑶、受傷後向被告公司請假之電話號碼通聯紀錄及請假對象:張
組長、顏領班及其他對象之姓名、職稱。
⑷、每月薪資數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