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0年度,1號
TCEV,100,中勞簡,1,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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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蔣貴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新天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事件,因本院查無被告「新天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
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⑴、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原起訴狀之記載如有錯誤,應一具狀
  更正。
⑵、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以訴狀表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各項請求金額應分別列計。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⑶、受傷後向被告公司請假之電話號碼通聯紀錄及請假對象:張
  組長、顏領班及其他對象之姓名、職稱。
⑷、每月薪資數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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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