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0年度,13號
LTEV,100,羅補,13,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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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3號
原   告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蒼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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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