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錢隆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玉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