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6號
KMDV,96,訴,36,2011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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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莊國棟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李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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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