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莊國棟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李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兩造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對於鑑定報告第7頁之預付規費按工程進度比例百分之 75給付,有何意見?有無請鑑定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或 需另請鑑定機關鑑定,費用由誰代墊?
(二)對於鑑定報告第7頁3.水電21萬元,鑑定人建議給付, 兩造有何意見?有無請鑑定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或需另 請鑑定機關鑑定,費用由誰代墊?
(三)對於鑑定報告第7頁7.老師動工紅包6,000元,兩造是否 有約定由誰給付?如未約定,鑑定人建議給付,有無意 見?
(四)對於鑑定報告第7頁8.防水六組,鑑定人無法判定,兩 造有何意見?有無再聲請鑑定之必要?費用由誰代墊? (五)原告對於鑑定報告第5頁(二)鑑定結果已施工工程費 用含材料成本、工資、營業稅及合理報酬比例新臺幣 294萬9,608元。兩造對於被告已經給付180萬元不爭執 ,原告起訴僅請求74萬2,953元,是捨棄其他請求抑為 民事訴訴法第245條之保留關於給付之聲明?如為捨棄 其他請求,請問捨棄之項目(或請求之項目)? (六)兩造對於鑑定報告第5頁,十.鑑定結果(一)已施作完 成之工程項目合計1(放樣)-15(老師動工紅包),有 無意見?另鑑定報告第148頁「已施工工程費用表」之 計算,有無意見?均有無另請鑑定機關鑑定,費用由誰 代墊?如有,請敘明重新鑑定之理由?由本院斟酌兩造 所陳述之理由後評議是否尚須送請鑑定。
(七)有關鑑定報告第46頁部分,有無請臺北土木技師公會就 97年5月22日北土技字第9730829號函,說明三、3.有關
最後一句「被告陳述與事實不符」,予以具體說明哪些 項目與事實不符?
(八)就鑑定報告有無其他說明,及其他應請鑑定人補充說明 ?或重新鑑定之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