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號
KMDV,100,訴,4,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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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克寧
被   告 關秀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秀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關秀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27211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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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