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克寧
被 告 關秀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秀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關秀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27211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