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 告 古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