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542號原 告 黃邵麗華被 告 蔡雅惠被 告 陳碧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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