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9年度,146號
SDEV,99,沙小,146,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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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張世嫺
被   告 劉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網路交友結識原告,雙方因故產生嫌隙,被告竟 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暨誹謗之犯意,於不詳時分 及民國96年9月29日,在其台中縣后里鄉○○路6號住處及 台中縣豐原市○○路674號上網,使用向雅虎奇摩交友網 站申請之「M0000000」、「M0000000」交友編號(會員暱 稱分別為「不要臉的見B」及「遲祭之恥」),在不特定 多數人均得觀看原告之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會員「Grace 」 之網頁留言板上張貼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散布文字 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致使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公 然侮辱原告,原告無端受辱,心理受創極大。96年10月中 有人於原告之交友檔上看到留言,當時原告在慈濟醫院工 作,還在試用期間,主管得知此事之後,就終止試用,延 宕了一個月,一直到同年11月底原告才到另外一家醫院上 班,被告之行為,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失,被告應負賠 償責任。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如下之損害:⑴35 天之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併計算共新臺幣(下同) 83,866元。⑵原告由林口至台中遞交訴狀及預先計算三次 出庭,因本件訴訟往返台北台中四趟,每趟預計支出汽車 油費900元與高速公路過路費六次計480元,台中市內停車 一小時20 元,則單趟旅費需支出1,400元,四趟總共支出 交通費用6,600元。上開兩項損害共計90,466元。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0,466元,即 自9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於96年案發時,並不知道被告身分,當時只知道交 友編號與暱稱,都不知道實際使用人是誰,在97年1月 至3月間提告時也只提供交友編號,直到97年7月,經由 板橋地檢署偵查後,原告方知悉本案侵權行為人是被告



。是以,本案請求權仍未罹於時效。
⒉M0000000號是原告帳號,其不知道訴外人金子淳對被告 提告之帳號為何,但是原告知道訴外人金子淳是告公然 侮辱父親。
⒊97年6月份被告曾向原告承認有些事情是他所為,而有 些不是,但被告說他願意全部承擔,所以原告即接受他 的道歉,並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雖原告與被告有簽 署協調同意書,惟該書狀是刑事撤回告訴狀,並未表示 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且依刑事撤回告訴狀說明欄 載明:「被告涉嫌妨礙名譽一案,業經達成雙方和解, 被告表示絕不會以任何形式再對告訴人進行侵權,或是 依據過往誤會提出法律訴訟,告訴人念及息事寧人與被 告誠心道歉,願意不興訟端不再訴究。」惟嗣後有不明 人士利用原告父母之照片為詆毀,經台中市刑大調查告 知,未指明查證鎖定之嫌疑人有被告。此顯示被告已然 確實多次違反原簽署和解時之誠信原則,故原告依法提 起民事訴訟,並非無據。
⒋被告迄至99年6月底仍毫無悔改,還基於公然侮辱之意 圖,在暱稱為「金剛芭比」之交友檔案連結中引用本案 被告劉武雄在板橋地檢署97年偵字第22162號、與台中 地檢署97年偵字第14666號對原告詆毀之不雅文字。且 基於公然散布之犯意,而到網友「溫柔的恰貝貝」交友 檔案公開留言「有看來看我的版面有人自介殺很大... 」;也到網友「小勝的天空」檔案,公開留言散布暱稱 「金剛芭比」到被告劉武雄檔案的留言。
⒌訴外人金子淳於96年11月初涉嫌公然散佈謠言詆毀原告 ,是以原告與金子淳已於96年11月間即因此反目,不再 有聯繫與交往。97年初金子淳用不實物證至台北市大安 分局報案,有誣陷原告之嫌,是以原告與金子淳仇怨加 深,根本沒有交集,亦無對話之必要。97年4月3日金子 淳才到台北市大安分局更正謬誤,即使原告與金子淳在 本案中各執一詞,金子淳亦是在97年4月3日以後才知道 原告不是其提告之嫌犯,倘訴外人金子淳會有和原告對 話,依照通俗推知,亦是在該日之後,豈可能在97 年3 月28日即原告到案之前就與原告聯繫,此毫無邏輯可言 。金子淳於台北大安分局查證該案嫌犯是被告後,竟然 就此撤銷告訴,不追究被告之侵權,並開始與被告一同 對原告姐弟提出告訴,由此證實,金子淳對原告始終有 敵意,其所言供詞不足以採信。原告自96年11月底以後 就不曾與金子淳周金銘聯繫,當然無法知悉被告是



本件之嫌犯。
⒍原告台北護專畢業,高考護理師及格,畢業後從事護理 工作,83年到92年做護理師,95年到現在繼續做護理師 ,92年到95年念台北護理學院畢業,每月薪資4萬元, 沒有不動產,家中有父母及弟弟,目前未婚。
二、被告之抗辯:
㈠坐落於台中縣豐原市○○路674號房屋,係被告向訴外人 張秀鳳所承租,且該住所登記網路IP係被告將其原設於彰 化縣之網路逕行遷移並轉接過戶,而該號網路管理人即為 劉協勝(被告之原名)。又被告早於97年歸還系爭房屋給 張秀鳳,則不可能如原告所說於98年中旬竊用原告父母照 片。
㈡原告之離職原因與被告無關:原告與被告早於96年間至今 日,因網路與網友訴訟產生之糾紛案件至少有50件。原告 主張稱:「被告於96年9月至10月間,在雅虎奇摩交友版 面,張貼不雅文章,致使原告被醫院終止契約為離職原因 」云云,並非實情。原告之離職原因,實屬其在外行為不 當、生活糜爛、且與他人發生多起糾紛而致。又原告早於 96年5月間因素行不良,公佈醫院照片、病患資料等行為 ,而遭「行政院八里療養院」革職。足證,原告於96 年 間即有利用上班時間網路交友,且利用網路上傳張貼醫院 照片,其身為護理人員,卻未遵守醫護法則,不潔身自愛 ,任意公開病患資料,實為其離職原因所在。
㈢原告曾於97年6月19日以簡訊向被告道歉,其內容為:「 從第一次開庭到現在,雖然你還有須進步空間,我有發覺 你正逐漸蛻變,恭喜你學修有進展,我也為一時氣憤情緒 感到抱歉,也期許彼此能在人生修行更臻圓滿。」之簡訊 留言,原告不僅一再向被告表示道歉之意,同行為中亦坦 承自己為有行為過失之責任。次於同月20日原告再另以簡 訊通知被告:「收到一堆傳票與案件轉移通知,請回電 0000000000,謝謝!」,並邀約被告於林口麥當勞見面, 當時,原告遞交刑事撤回告訴狀給被告,其上並有原告之 親筆簽名筆跡。原告當時也承諾願撤回被告所有之民、刑 事訴訟案件,雙方同意由被告所擬定之「協調同意書」之 內容。末於同年7月3日原告於板橋地方法院當場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前案之告訴,並再次簽立協調同意書十張給予被 告。在這兩次的協調過程中,原告分別自被告處取得價值 約30,000元之物品(包含膠原蛋白禮盒四盒、台中太陽餅 及用餐之費用等)。原告與被告當時既已達成民事和解之 意思,且原告又收下被告交付之物,卻事後向被告提起賠



償之訴,不合理。
㈣被告不否認雅虎奇摩交友編號M0000000、M0000000為伊申 請,且伊確實有使用上開交友編號與在奇摩雅虎交友暱稱 「Grace」、「Saint」...等暱稱,在交友編號M00000000 之交友網頁留言:「抱歉藉貼一下...」、「答案就在暱 稱中偶愛大家...」、「加妳好友+35..」、「Hi~ 我好喜 歡寫日記跟自介...」、「很高興認識妳ㄟ...」等語,但 並無原告所稱公然侮辱伊之事實。且有些公開回覆留言部 分,原告經小畫家或製圖軟體編輯故意將事實隱瞞。 ㈤雅虎奇摩交友暱稱是由版面使用者自行擇選且可依自行喜 愛而變動,而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400多萬名會員之中 以「Grace」為代表暱稱之人,並非原告一人。亦可證實 原告之使用暱稱並非以「Grace」為終一暱稱。 ㈥原告主張之請求已逾請求時效:
⒈原告於板橋地檢署97年偵字第22162號不起訴處分書內 指摘:「...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暨毀 謗之意,於不詳時分即96年9月29 日...致使其名譽受 損等」,以該案之事實理由為賠償請求權。而按因侵權 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定 有明文。原告於96年9月前與被告已有網路糾紛,於雅 虎奇摩公開網站相互有攻擊行為,原告早於96年10月間 即知道雅虎奇摩交友板「編號M356000暱稱(不要臉的 見B)及編號M0000000暱稱(遲祭之恥)」之實際使用 人為被告。足認原告於96年9月29日即已知悉被告之行 為,原告卻遲至99年3月4日始提出本件訴訟,依前開法 條規定,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⒉原告在96年間,曾邀訴外人金子淳對被告共同提告,況 原告早在97年1月26日就已經知道雅虎奇摩交友編號M00 00000及編號M0000000之使用人為被告,此有原告親口 告知訴外人周金銘之奇摩雅虎信件為稽,該信件內容為 「金告的已經查證是他要在台北開庭」,此案件係指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11653號案件,而此案件 所告的內容皆與原告主張本案請求賠償之依據即台中地 方法院97年偵字第22162號案件之內容相同。97年4月8 日原告有在被告的部落格留言,該則留言即已清楚證實 原告早知道被告所使用之行為IP出處皆來自訴外人劉芋 秀向中華電信申請的。且金子淳只有告被告六個帳號, 其中兩個帳號就是本件其中兩個帳號。原告既然在97 年1月26日已清楚得知賠償義務人,卻遲至99年3月間具



狀主張本件民事請求,實已逾請求時效。
㈦原告撤回告訴所具之「協調同意書」,該份同意書仍屬兩 造之合意行為,在協調同意書內既以「甲、以雙方屬誤會 行為,雙方行為原意並無存心詆毀、損害名譽之意」。該 意即指無詆毀之意,又無損害對造名譽之實,那何來原告 名譽受損?足顯原告所具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屬無理由。 ㈧原告請求民事賠償,其理由係為惡意設計行為:96年10月 12日原告明知被告於雅虎交友版面公然詆譭對象係指金子 淳,原告卻故意在同日晚間九時四分許教唆訴外人金子淳 在原告之交友版面上以「替GRACE小姐公告...」之留言惡 意挑釁被告上原告之交友版面回應,以便取得留言資訊對 被告提告,此有原告96年11月21日之留言給金子淳之留言 信件可證,信件內容為:「我又不告他...你可以來我版 留言,我就不到你那邊留言了~有時間把你版面的留言都 刪掉,不要讓千尋有證據我們認識一夥...不用怕留言」 。信件內之千尋就是指被告。原告之故意惡意行為,顯見 本件事情不單純。被告當時根本不曉得原告之工作地點, 亦與原告不熟識,何來對原告侵害其權利?
㈨被告台中高工畢業,畢業後從89年到97年從事工業五金貿 易,自己開公司,目前在工程公司上班,月薪約4萬元, 沒有不動產,已結婚,家裡有父母、太太、一個小孩6歲 。
㈩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以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相關訴訟資料在卷可證, 足堪信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原告前於97年6月間對訴外人劉芋秀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 訴,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2162 號偵查,後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於97年8月14日撤回對劉 芋秀之告訴,經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書。(此有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97年度偵字第2216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偵 查卷宗在卷可證)
㈡雅虎交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不要臉的見B」,及交 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遲祭之恥」等兩個帳號均為被 告申請。(此有被告於本院99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 可稽)
㈢被告曾於96年9月至10月間至原告交友編號M0000000號、 暱稱「GRACE」之交友檔案以「遲祭之恥」及「不要臉的 見B」名義留言,說「偶叫張雞掰喜歡自拍和跟男輪上床 ...」、「我好喜歡寫日記跟自介...」、「答案就在暱稱



中...」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等語。(此有被告於本 院99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可稽)
㈣被告曾於96年10月4日張貼原告以交友編號M0000000號、 暱稱「GRACE」所寫之留言:「你資料更新太慢,顯然你 沒拿到我跟寶馬的喜餅,那份喜餅太好吃了...」等語。 (此有被告於本院99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可稽)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網路頁面為證。然 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準此,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為:㈠被 告有無以雅虎奇摩交友編號M0000000、M0000000號張貼如 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即被告有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162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意指所述 之侵權行為?㈡兩造是否曾就本件糾紛達成和解?㈢原告 本件請求是否已經罹於時效?茲分述如下: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 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 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 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自承雅虎交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不要臉的 見B」,及交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遲祭之恥」等兩 個帳號均為其申請、使用,業如前述,並有雅虎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交友編號M0000000號、 M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22162號卷,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審閱無誤 。被告雖以:其僅係於原告交友編號M0000000號、暱稱「 GRACE」之交友檔案中張貼「...偶叫張雞掰喜歡自拍和跟 男輪上床...」、「...答案就在暱稱中...」,並未有原 告所稱公然侮辱原告,原告所提證物一「關於我」及「心 情日記」等個人資訊係原告編輯,另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 400多萬名會員之中以「Grace」為代表暱稱之人,並非原 告一人等語置辯。惟查:附表一編號1至4之訊息,被告已 坦承為其張貼,業如上述;附表一編號6之訊息,被告並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案件中坦承 前開訊息係由其張貼於網路,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前開



案卷核閱無訛,被告辯稱上開訊息係原告自行編輯,顯不 足採。由被告所張貼附表一編號1至4之訊息中「雞掰」、 「喜歡跟跟男輪上床...」等字眼,本具有貶損所指之人 之意,且涉及個人之私德。雖然被告為上開言論時,並未 言明所貶損者為何人,然嗣經其以「我好喜歡寫日記跟自 介」、「答案就在暱稱中...」等語吸引他人點閱暱稱「 遲祭之恥」及「不要臉的見B」之個人資訊,復於該個人 資訊中張貼附表一編號5及6等貶損個人名譽之留言,而暱 稱「遲祭之恥」及「不要臉的見B」之個人資訊中關於性 別、年齡、居住地區、星座、血型、身高、體重之資料, 核與原告貼有個人正面照片暱稱「Grace」交友檔案之個 人資訊內容相符,且前開留言並以「大家好請叫我Grace 」為稱,已足使上網閱覽之人可得特定被告上開言論所欲 貶損之對象即為該交友網站暱稱為「Grace」之會員。而 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各會員之專屬網頁,本可供不特定之 人上網閱覽,是以被告於該交友網站所為上開言論,自足 使不特定之人均可因閱覽而知悉;而每個人於此社會上之 身分本具多樣性,不論係以真實姓名或其他別名、綽號、 暱稱、藝名、筆名等名稱與人往來或從事社會活動,均可 認為該個人身分之表徵,故本件原告於網路使用之暱稱, 縱非僅原告一人專用,或由該暱稱無法查悉原告之真實姓 名,亦可認為原告身分之表徵受有侵害;況且原告並於暱 稱「Grace」交友檔案之個人資訊中張貼其個人照片,因 此被告於該交友網站所為上開不特定之網友均可得閱覽之 言論,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係屬不法侵 害他人名譽之侵權行為。
㈢被告固以原告當時也承諾願撤回被告所有之民、刑事訴訟 案件,雙方同意由被告所擬定之「協調同意書」之內容具 狀撤回對被告之前案之告訴等語置辯,並提出業經原告簽 名、蓋章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協調同意書為證。惟按解釋 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 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 ,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觀諸前開書狀之內容業已明確表示 :「被告涉嫌名譽一案,業經達成雙方和解,...向鈞署 提出請求撤回本案告訴。」、「雙方願撤回所有兩造間之 告訴行為,並放棄原意兩造間之告訴事」,足認兩造簽立 前開書狀之目的乃為撤回刑事告訴,且對民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捨棄與否隻字未提,即該契約文字業表示兩 造間之真意;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尚



難認兩造間就本件紛爭業已達成民事和解之意。 ㈢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 件被告抗辯:原告在96年間,曾邀訴外人金子淳對被告共 同提告,且原告早在97年1月26日就已經知道雅虎奇摩交 友編號M0000000及編號M0000000之使用人為被告,卻至99 年3月4日方提起本件訴訟,故原告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不行 使,其請求權已消滅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其 是於97年7月間經檢察官告知方知侵權行為人係被告。經 查:
⒈證人金子淳到庭具結證稱:其交友編號為M0000000,暱稱 為溫柔的恰貝貝,其是於96年底知道被告張貼那些文字, 兩造間因網路上一些口角自96年底即相互提出告訴,其原 本不太確定是被告所為,但因為其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 告訴,而於97年1月4日到大安分局製作筆錄,經員警告知 ,方知在網路貼不雅文字罵伊及原告的人就是被告劉武雄 ,因為當時其與原告有聯絡,故於97年1月4日後幾日內與 原告聯繫時,告訴原告該事確實是劉武雄所為,其對被告 提出告訴之事實與原告本件提起訴訟之事實是相同,本來 原告要伊跟他一起提告等語,有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 錄可佐,核與被告所述相符。原告則以:其不知金子淳所 告之帳號為何,且證人金子淳於96年11月初因涉嫌公然散 佈謠言詆毀原告,原告與金子淳已於96年11月間即因此反 目,不再有聯繫與交往等語,主張證人所述不可採信,並 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通知書、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續字第55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 憑。
⒉但查:證人金子淳係於96年10月23日以雅虎網路交友編號 M0000000、M0000000、M0000000、M0000000、M0000000、 M0000000、M0000000號之人於網路上張貼毀損其名譽之留 言而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並於97年1月4日至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製作筆錄時,經員警告知上開交友編號之 使用人為被告之情,有證人金子淳97年1月4日至大安分局 製作之調查筆錄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 第9872號偵查卷,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 證人金子淳前開提告之交友編號M0000000、M0000000號, 即與本件被告張貼前揭污辱原告訊息之交友編號相同;又 證人金子淳於該刑事案件提告之犯罪事實中,被告以交友 編號M0000000號於暱稱「不要臉的見B」之個人資訊「關



於我」中張貼「大家好請叫我Grace...不過說真的我很爛 ㄟ,尤其是雞+掰(ㄛ耶),我被無數男輪騎過,最有印 象的是小棍棍,我為他拿過小孩耶(洽杯杯說的)還有寶 馬也是騎我的輪,不過我跟他散了,為什麼?拍謝就素本 仙姑ㄉ洞洞太大了,我還喜歡自拍+自味(社頭芭樂不錯 )一次我都塞10ㄎ...」之訊息部分(參見卷附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核與本件附 表一編號6之交友編號及訊息內容相符。
⒊再原告自承其雅虎交友編號為M0000000號,並曾於97年1 月26日在訴外人周金銘之jimmy_jo00000000交友版面網路 留言稱:金告的已經查證是他要在台北開庭了等語,有網 路資料1紙在卷可證,原告對此雖表示其不知道金子淳提 告之帳號為何,僅因其他網友告知金子淳要向被告提告, 故留言予周金銘。然該網路訊息之留言時間,與證人金子 淳證述其告知原告前揭網路訊息係被告張貼之時間相仿; 且原告前以書狀表示自96年11月底後即未與周金銘及金子 淳聯絡,然由前揭網路訊息之留言時間為97年1月26日, 即知原告至此尚與周金銘有所聯繫,原告之主張洵不足採 。且證人業已具結擔保其所言之真實,應認證人當無甘冒 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刻意迴護被告,故其證言堪以採信 。原告既已於97年1月26日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人為被告, 卻遲至99年3月4日方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以原告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給付,核與 民法第144條第1項即屬相符,自堪採認。
三、綜上所述,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 ,466元,及自9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時,確定其 費用額為2,078元(裁判費1,000元,證人日旅費1,078元 ),並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交友編號 │暱稱 │刊登│刊登處 │內容 │
│ │ │ │時間│ │(以諧音及別字方│
│ │ │ │ │ │式表示) │
├──┼─────┼───┼──┼────┼────────┤
│ │M0000000 │遲祭之│96年│雅虎交友│偶叫張雞掰喜歡自│
│ 1 │ │恥 │9月 │暱稱「 │拍和跟男輪上床 │
│ │ │ │29日│Grace」 │... │
│ │ │ │ │編號 │ │
│ │ │ │ │M0000000│ │
│ │ │ │ │號之交友│ │
│ │ │ │ │版面 │ │
├──┼─────┼───┼──┼────┼────────┤
│ 2 │M0000000 │遲祭之│96年│雅虎交友│答案就在膩稱中 │
│ │ │恥 │9月 │暱稱「 │偶愛大家 │
│ │ │ │29日│Grace」 │看日記自介ㄟ │
│ │ │ │ │編號 │ │
│ │ │ │ │M0000000│ │
│ │ │ │ │號之交友│ │
│ │ │ │ │版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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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0000000 │遲祭之│96年│雅虎交友│偶有捲自拍ㄉ影帶│
│ │ │恥 │9月 │暱稱「 │"社頭之旅"想寄給│
│ │ │ │29日│Grace」 │大家欣賞ㄟ │
│ │ │ │ │編號 │ │
│ │ │ │ │M0000000│ │
│ │ │ │ │號之交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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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0000000 │不要臉│96年│雅虎交友│我好喜歡寫日記跟│
│ │ │的見B │10月│暱稱「 │自介喔 │
│ │ │ │4日 │Grace」 │我想出書到雌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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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號之交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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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0000000 │遲祭之│96年│雅虎交友│我粉機掰ㄟ,住林│
│ │ │恥 │9月 │暱稱「 │口墓園,網內互打│
│ │ │ │26日│遲祭之恥│免錢,愛打ㄛ, │
│ │ │ │ │」之關於│0982等你 │
│ │ │ │ │我 │扣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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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0000000 │不要臉│96年│雅虎交友│大家好請叫我 │
│ │ │的見B │10月│暱稱「不│Grace...不過說真│
│ │ │ │4日 │要臉的見│的我很爛ㄟ,尤其│
│ │ │ │ │B」之關 │是雞+掰(ㄛ耶) │
│ │ │ │ │於我 │,我被無數男輪騎│
│ │ │ │ │ │過,最有印象的是│
│ │ │ │ │ │小棍棍,我為他拿│
│ │ │ │ │ │過小孩耶(洽杯杯│
│ │ │ │ │ │說的)還有寶馬也│
│ │ │ │ │ │是騎我的輪,不過│
│ │ │ │ │ │我跟他散了,為什│
│ │ │ │ │ │麼?拍謝就素本仙│
│ │ │ │ │ │姑ㄉ洞洞太大了,│
│ │ │ │ │ │我還喜歡自拍+自 │
│ │ │ │ │ │味(社頭芭樂不錯│
│ │ │ │ │ │)一次我都塞10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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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