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訴字,100年度,1號
SDEV,100,沙訴,1,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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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1號
原   告 曾榮三
原   告 曾明泉
原   告 紀秀雄
原   告 胡彩霞
原   告 朱雙美
原   告 洪文祥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余俊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韶
訴訟代理人 林文亮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前開期日10日前,依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99年12 月28日甲地測字第0990011435號函檢送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補 充確定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並說明準備書(三)狀追加聲明 二「被告國有財產局就上開附圖所示A、B、C、D、E、F部分 範圍於71年2月3日所為第一次登記應辦理塗銷」所憑之依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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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