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黃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沛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9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