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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99年度,216號
TYEV,99,桃簡聲,216,20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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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邱金雪
代 理 人 江松鶴律師
相 對 人 林長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2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依非 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欄一第六行內所載「故聲請人與 簡泰茂簡聰彬於95年5月4日達成協議」,就日期部分應更 正為:「99年5月4日」等語。
三、查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內容,係參照原告聲請書狀第二頁第 二點第三行所載,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容有誤會,自難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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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