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與被上訴人高盈豐間請
求給付薪資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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