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2號
TYEV,100,桃補,12,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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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方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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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