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0年度,929號
TYEV,100,桃簡,929,201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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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陳清池
被 上訴 人 褚志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
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
1項 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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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