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00年度,1號
SYEV,100,營簡補,1,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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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寶林
原   告 李文如
      李文伶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捌佰肆拾元(原告陳寶林2870元;原告李文如李文伶2870元
),原告未繳納,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
○○路○段60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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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