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寶林
原 告 李文如
李文伶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捌佰肆拾元(原告陳寶林2870元;原告李文如、李文伶2870元
),原告未繳納,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
○○路○段60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